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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渴盼获得四种关怀
  2008年11月17日 作者:何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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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观察】

  广东省一所民办小学的教师走访了多位同行后,来信表达心声——

民办学校教师渴盼获得四种关怀

  ■广东省新雅新世界实验学校 何柳

  笔者是一位在民办学校工作了十多年的语文教师。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教育结构也不断得到优化。民办学校作为国家公办教育的补充,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不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出台了保障与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多项政策,这让笔者和同事们感到十分欣喜。但是,笔者在走访了本省的部分民办中小学教师之后发现,由于一些学校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上不甚充分,一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教师们针对此种现象表答了以下希望:

  我们渴望能像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参与国家统一的职称评定。由于民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更具有“自力更生”的特点,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压力较之公办学校教师更大,各方面条件也相对艰苦。对于扎根于民办学校教学一线的我们来说,职业能力能够得到认同是我们最迫切的心愿。我们认为,职称评定是最为正规的职业能力认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但在实际中,一些民办学校教师由于学校一直以来都没有为其办理正式的人事关系手续而不能参加职称评定。还有个别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分配中、高级职称申报名额时过于倾向公办学校,使民办学校教师评上中、高级职称的机会很小。前不久,一位教英语的同事参加了教育局组织的英语教学研讨会,她在会后向笔者说:“研讨会上发言的都是公办学校里有着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我们这些没有职称的民办学校教师根本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此问题加以重视,通过制度建设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定创造方便,为我们的职业发展注入动力,从而促进民办中小学的良性发展。

  我们渴盼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针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民办学校教师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例如,有的民办学校不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的民办学校每个月给教师多发几十元至100元的工资,就不再负责为教师缴纳任何种类的保险费了。要杜绝以上现象的出现,第一,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主动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各级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民办学校的工作;第三,要打通地域间保险的转移和接纳渠道;第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这样才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权益,让民办学校教师不仅从业而且乐业。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调配中心。目前,部分地区的民办学校教师从业较为随意,流动性较大。这不仅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也使民办学校教师这一群体的整体社会信誉度降低。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建立教师调配中心,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档案和资料,一方面监督民办学校教师的随意流动,一方面为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提供方便。如某位教师恶意违约离开学校,造成学生没有教师上课,学校可将此种情况上报教师调配中心,并要求教师调配中心将此名教师的行为记录在案,下一所有意聘任此名教师的学校则可以通过查询档案了解到这位教师的诚信状况。同时,如果学校需要聘用新教师,新教师希望找到接收单位,双方可以通过调配中心的信息网络各取所需。教师的教龄、教学水平等情况,也都可以由调配中心来记录和证明。这样学校和教师都能从中受益,进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我们期盼得到社会的尊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社会上,民办学校教师的受尊重程度较之公办教师有很大差距,我们为了学校的声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努力工作,却无法获得一些社会人士的理解和尊重,心理很不平衡。例如,一位同行在参加全市教师大会时,一开始还被身边的公办学校教师热情相待,但公办学校教师得知其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后便没有了热情。笔者一位在民办教育领域小有名气的教师朋友因待遇不高,在朋友聚会时常常被几位“富人”朋友揶揄取笑,在朋友的劝说下,他如今已经改行经商了。

  怀着对教师职业的深深热爱,笔者呼吁,社会各界都应该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各项权益作出努力。只有这样,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才能得以提高,民办教育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17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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